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有哪几类?

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,有如下几类:
1、飞机、船舶、汽车等特殊动产
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,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。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,亦可称注册不动产。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、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。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。
2、企业之机器设备、农业用具、牲畜
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,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。因而,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。应该说,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,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,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。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,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。但需说明的一点是,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,而对于羊、猪、鸡、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,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。
3、企业之产品、材料等动产
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,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。而采取登记制度,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、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。因而,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,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。
房产抵押登记解除手续
1、借贷人在还清房屋贷款之后,首先需要前往贷款银行领取盖章的《贷款结清证明》文件,然后到管理中心出具《关于解除房屋产权抵押的通知》,分中心出具一式三份《关于解除房屋产权抵押的通知》,一份中心留存,另两份给借款人;
2、随后领取《房屋他项权证》。需要前往银行贷款中心领取《房屋他项权证》以及《解押通知单》;
3、最后借贷人携带所有资料前往房管局办理抵押房产的解押手续即可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